淄博市土地发展集团纪委印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(试行)

2021-10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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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,提高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水平,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央纪委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》(中纪办发〔2020〕4号)《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要求,结合集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      第二条 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,立足集团纪委职能职责,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。
       (一)受理事项范围。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(党组)和纪检监察机关,市委、市政府以及市委组织部、市委统战部、市人社局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。主要包括:
       1.集团管理的干部职工选拔任用事项;
       2.集团各级党组织换届事项;
       3.干部职工辞职事项;
       4.市级以上表彰事项,或市委、市政府审批的重要表彰奖励事项;
       5.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(境)审批事项;
       6.党内法规、国家法律、中央文件中,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;
       7.上级党委(党组)和纪检监察机关、市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       (二)受理人员范围。原则上仅受理对集团管理的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见征求事项。一般不受理对单位、组织、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征求事项,市级以上正式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      第三条 集团纪委应当根据职责分工,做好问题线索日常更新维护、情况汇总核对等工作。
集团纪委应当明确专人通过检举举报查询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理处分、廉政档案等情况,起草回复意见,按程序报批后回复征求意见单位。
       第四条 集团纪委原则上查询核对近五年来的有关情况,对于经核查有确切结论并影响干部使用的问题线索、因特殊原因暂存的问题线索、正在核查尚未有结论的问题线索等,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。
       第五条 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、受到组织处理,问题线索反映较多、情况复杂,所在单位或行业领域问题多发、正在进行了解核实或有关人员正在被审查调查,需要对是否影响使用提出明确意见等情形的,集团纪委可以调取处置情况报告等材料,核对处理情况。
       集团纪委一般参照以下回复口径起草回复意见。
       1.截至目前,没收到问题线索反映。
       2.曾收到问题线索反映,经核实,目前未发现问题。
       3.曾收到问题线索反映,经核实,其存在问题,已对其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谈话等(需列明问题内容、处理时间等)。
       4.曾收到问题线索反映,经核实,已给予党纪处分(需列明处分时间、处分档次)。
       5.曾收到问题线索反映,目前正在核实。
       第六条 集团纪委原则上仅查询集团成立以来的有关情况,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,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查询;对于因特殊原因暂存的问题线索,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。
       第七条 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一般不提供问题线索具体情况,不对是否影响使用提出明确意见。
       第八条 集团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第一责任人,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查询核对、日常更新维护、汇总回复等工作,严格落实工作要求,严禁扩大知情范围。
       第九条 集团纪委应当及时做好党风廉政意见文书归档工作,妥善保管回复意见函、领导批示件、征求意见人员名单等文件材料,存档备查。
       第十条 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。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有关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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